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则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则,导致你公司发表的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伪记载,违背《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你公司应催促董事和管理层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严厉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强化信息揭露发表事务管理,根绝此类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陈述。
定时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