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2023年年报及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公开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袁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我局将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你们应认真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公开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