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浏览次数:1 发表时间:2025-06-17 文章作者:

  

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少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2023年年报及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信息公开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袁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我局将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你们应认真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公开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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